籃球3對3規則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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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對3競賽通則:採取FIBA 最新規則(2011 月版)

一、 基本精神:

(一)每位球員必須遵守裁判之判決,如有不服者,裁判有權終止比賽。

(二)球隊隊長為場中唯一發言人。

(三)各球員務必攜帶附有照片之身分證明文件(如身分證或駕照,恕不受理健保卡)、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備查,如對手提出身分資格審查時,10 分鐘內無法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則取消參賽資格。

(四)比賽當日請穿著運動服裝出場比賽,如有需要請穿著大會提供之號碼衣。

(五)本賽事決賽結束後,即由主辦單位統一進行頒獎。獲獎之球隊請派代表留至頒獎典禮結束,否則獎金與獎狀將扣留。

二、 有關時間的規定:

(一)比賽球員於開賽3 分鐘後仍未到場者,由裁判判令棄權,對隊以21:0 獲勝。

(二)比賽分為1場,每場各有8分鐘時間,暫停休息30秒。

(三)球隊得分15分(含)以上,並超過對方2 分以上時,比賽提前結束,否則將打滿10 分鐘。

(四)比賽打滿8 分鐘時雙方仍平手,則進行罰球,第1輪每隊派3名選手進行罰球,若第1輪結束後人平手進行PK罰球,先進球者為勝,直至勝負確定。

三、 競賽規則:

(一)所有比賽均以3 人開始,球賽進行中某隊少於2 人時則判定失格。

(二)必須依據報名之名單出賽,如有冒名頂替情事,取消參賽資格。

(三)練球時不可做灌籃動作,但正式比賽時不在此限。

(四)所有球員到場時都必須至記錄臺簽到。

(五)比賽開始之攻守順序以擲錢幣或猜拳決定之,獲發球權方於三分球線外頂端發球。

(六)任何死球狀況時均得請求替補。

(七)每次投球中籃得分後均交換控球權。

(八)三分線外投籃得2 分,其餘投籃得2 分及罰球得1 分。

(九)遇爭球時,進行猜拳決定。

(十)個人犯規至多4 次,全隊犯規第4 次起,則進行罰球1 次,球進則攻守交換;球不進則比賽繼續進行。

(十一)投籃時遇犯規,如球進,得分算,不加罰;如球未進,則罰球2 次。

(十二)違例情況發生時交換控球權。

(十三)每次交換控球權時,發球員必須兩腳均立於三分線外。

(十四)在發球區內發球時,球必須傳出,不得直接投籃或運球,若有違反則喪失控球權。

(十五)每次攻守交換,進攻隊發球前,球須經由防守隊於2 秒內回球,回球時防守球員不得進入發球區內,球發出後則不在此限。進攻隊必須在5 秒內自發球區發球。

(十六)防守隊抄截獲球或搶得籃板球後必須將球送回到三分線外,該球員雙足均應立於三分線外,此時比賽立刻開始,防守隊可防守,進攻隊可投、傳或運球。

(十七)罰球情況應依據標準籃球規則。若罰球隊罰球不中而搶得籃板球,可立刻出手投籃。若防守隊搶得籃板球,在攻籃前,球必須回到三分線外。

(十八)受傷流血的球員必須立即下場治療。

四、大專組競賽附則

(一) 各競賽場地均設裁判長,若遇有紛爭,由裁判長召集該場執法裁判共同會商決定之,其判

決即為終決,不受理申訴。

(二) 比賽進行時如遇風雨,比賽繼續與否或更改場地事宜,由主辦單位協調決定之,各球隊不得異議。

(三) 比賽正在進行中被迫中止時,以當時比數為比賽結果,雙方平分時,依本附則第一項規定處理之。

(四) 球員一經報名,不得更換名單;如有發現資格不符、冒名頂替等不合規定之球員出場比賽時,即取消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。

(五) 如有重覆報名情形,以該員出賽首場球隊為主;若有重覆出賽,經查證屬實,取消該員及該隊繼續比賽之權利。

(六) 凡違反球場紀律者即取消該球員繼續比賽資格,情節重大者取消該隊之比賽資格。

(七) 凡排定之賽程不得任意更改,如因重大事故必須變更時,須先經主辦單位同意核可。

(八) 身體狀況應經運動員本人具結,身體狀況適宜參加劇烈運動競賽,保證書留各校備查。

(九)比賽期間如遇球員互毆或球隊有關人員侮辱裁判等事情發生時,情節重大者全隊取消參賽權,若攸關晉級資格,預賽時由該分組依名次遞補,決賽時由該戰對手或上一戰對手繼續獲得出賽權,最終判決由主辦單位決議,遭判罰球隊不得異議。

五、申訴

(一)有關球員資格問題,各隊應於比賽開始前提出;或在該場比賽結束後一小時內,以書面由隊長簽章,並繳交保證金新台幣參百元,向裁判長提出。申訴成立時,保證金退還,否則由主辦單位沒收。

六、注意事項:

(一)活動運動傷害防護及公共意外責任險事宜,悉由主辦單位規劃辦理;意外醫療等其他保險等由參賽人員自行投保。

(二) 所有參賽人員應自行安排健康檢查,確認健康情況適合參與活動,若有因隱瞞個人健康情況而致意外發生時,概由當事人自行負一切相關責任。

七、本規程如有未盡事宜,由主辦單位認定為依歸。